油門當剎車學員考場撞翻人
剎車、油門分不清 一腳下去撞到人
順慶區蘆溪鎮人鐘慧琳(化名)兩年前大學畢業,在市區某公司找了一份工作。由于租住的地方離工作地點比較遠,她準備買輛小車代步。
“上大學的時候就想考駕照了,但因為假期都忙著打工,所以工作之后有了實際需求,不得不抽時間去駕校學習,誰知道這幾乎毀了我的一生。”鐘慧琳說,在2009年9月的一天,她與幾名駕校學員一起,來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一考場內練習駕車。由于等待的時間比較長,他們便坐在考場內的綠化帶里聊天。
“我都不知道自己是怎么倒地的。”鐘慧琳回憶,正當他們聊得起勁的時候,忽然一輛教練車像脫韁的野馬,朝他們奔來,沒等他們反應過來,就被撞倒在地了。
原來,駕駛肇事車輛的也是一名駕校學員,由于一時緊張,把油門當成了剎車,才導致這場車禍的發生。
受傷住院 治療一年才出院
受傷的鐘慧琳當即被送往醫院,直到2010年8月,她才從醫院出院,共花去醫療費32萬余元,該費用已由肇事車輛所在駕校支付。經專業機構司法鑒定,鐘慧琳為6級傷殘。
“事故發生后,我的工作丟了,時間被耽擱了,都不知道我以后該怎么辦。”回憶起這場交通事故,鐘慧琳憤恨不已。經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四大隊認定,由肇事車輛的教練員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鐘慧琳的駕校教練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鐘慧琳等傷者不承擔責任。
“除了醫療費用,他們還應當向我賠償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出院后不久,鐘慧琳將肇事者的教練員、肇事車輛掛靠的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和雙方駕校等告上了法庭。
多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近日,順慶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此次交通事故屬于“路外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者教練員帶領肇事者駕駛機動車的不當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傷者的教練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的規定,傷者的教練作為專業駕駛員教練,在帶領學員在車管所考場練習期間,理應對學員盡到最大程度的安全教育保護義務,但是該教練在將學員置于車管所考場后,未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教育保護義務,學員在練習駕車以及教練叫學員在練習場所等候,都應當視為學習駕駛車輛。而學員在學習駕車的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該教練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另外,肇事者的教練員在受雇傭期間,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損失,應當由雇主駕校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肇事方駕校、肇事者的教練員和傷者所在駕校,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順慶區人民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先行向傷者賠付交強險9萬余元,上述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共計賠付2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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