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車遭遇坑人行為學員是選擇忍氣吞聲還是維權
2015/1/20 閱讀數:
2011年3月底,區律師看到廣州一家機動車駕駛培訓有限公司(下稱駕校)派發的宣傳,到該駕校報名參加駕考培訓,并在兩個月后,順利通過科目一考試。但直到2012年3月左右,區律師才開始有機會上車實操。但實操時,不論有無受到培訓都得在簽到簿上簽名。
4個多月后,區律師終于約考到樁考,并順利通過。可大半年時間里,駕校沒能為他約考到其他項目。直到2013年1月,區律師自行網上自助約考,才獲得考試機會。但問題是,2013年駕考“科目二”進行改革,考試規則變化很大,且難度增加。在這種情況下,駕校僅安排三天練習,每天不超過半個小時。區律師考試未能通過。再次自行約考后,區律師獲得補考機會,但駕校卻提出繳納400元補考培訓費用。區律師認為收費不合理,經過一番交涉,駕校收了200元并安排練車。
但此時離考試只剩下兩天,這次考試區律師再次失利。于是雙方矛盾加深。2013年底,駕校稱幫忙安排四天后考試,但必須按照駕校內部標準收取補考費,否則只在考前一天安排練車。看到駕校如此,區律師怒而報警。警方調解不成,區律師憤而狀告駕校,索賠近7000元。
然而,一審時,法院認為區律師一直按培訓的流程進行考試,因自身的駕駛技能問題, 駁回了區律師的訴求不予支持。
區律師不服提出上訴。他認為,駕校平時從來不安排學員培訓,學時嚴重不足,根本無法應對難度日漸加大的駕駛考試,當學員不及格時其又大肆違規收取補考費,導致惡性循環,而且其一再出爾反爾怠于為學員約考,致使自己無法在駕駛準考證的三年有效期內完成全部考試,根本不可能實現雙方簽訂的培訓合同目的。對于駕校的亂收費行為,區律師稱自己當時并不是自愿交納的。2013年7月2日的交費時間離考試時間(7月4日)只剩一天,如果不交費就連僅有的一天練車時間也沒有了。駕校粵興公司正是采取乘人之危的手段來進行違規、違約收費。所以,區律師認為自己并非自愿交費,而是不得不交費。
但駕校方面認為,其已經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履行了培訓義務,區律師確認已經通過駕校培訓后的兩次考試,在九選三考試中,遇到科目改革,難度增加,導致區律師第一次沒有通過考試,第二次補考也沒有通過,第三次補考因區律師沒有繳納補考費導致無法通過考試。駕校在合同中不存在違約的情形。
法院認為,考察本案合同履行的整個過程,雖然不能認定駕校存在根本性違約,但本院也注意到駕校對自己義務的履行也并非盡善盡美:駕校沒有充分考慮到區律師是否已通過其培訓掌握了足夠的操作技能而倉促為其約考;在區律師初試未通過的情況下安排補考的過程中過分關注了自己的成本利益而忽視了區律師利益的實現;在收取補考費用問題上的確存在超越合同約定標準之情形。由此種種行為導致了雙方信任和配合程度的降低甚至矛盾的升級,故駕校對于本案合同終止后區律師發生的實際損失后果理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法院最終酌情確定駕校賠償區律師2500元。
4個多月后,區律師終于約考到樁考,并順利通過。可大半年時間里,駕校沒能為他約考到其他項目。直到2013年1月,區律師自行網上自助約考,才獲得考試機會。但問題是,2013年駕考“科目二”進行改革,考試規則變化很大,且難度增加。在這種情況下,駕校僅安排三天練習,每天不超過半個小時。區律師考試未能通過。再次自行約考后,區律師獲得補考機會,但駕校卻提出繳納400元補考培訓費用。區律師認為收費不合理,經過一番交涉,駕校收了200元并安排練車。
但此時離考試只剩下兩天,這次考試區律師再次失利。于是雙方矛盾加深。2013年底,駕校稱幫忙安排四天后考試,但必須按照駕校內部標準收取補考費,否則只在考前一天安排練車。看到駕校如此,區律師怒而報警。警方調解不成,區律師憤而狀告駕校,索賠近7000元。
然而,一審時,法院認為區律師一直按培訓的流程進行考試,因自身的駕駛技能問題, 駁回了區律師的訴求不予支持。
區律師不服提出上訴。他認為,駕校平時從來不安排學員培訓,學時嚴重不足,根本無法應對難度日漸加大的駕駛考試,當學員不及格時其又大肆違規收取補考費,導致惡性循環,而且其一再出爾反爾怠于為學員約考,致使自己無法在駕駛準考證的三年有效期內完成全部考試,根本不可能實現雙方簽訂的培訓合同目的。對于駕校的亂收費行為,區律師稱自己當時并不是自愿交納的。2013年7月2日的交費時間離考試時間(7月4日)只剩一天,如果不交費就連僅有的一天練車時間也沒有了。駕校粵興公司正是采取乘人之危的手段來進行違規、違約收費。所以,區律師認為自己并非自愿交費,而是不得不交費。
但駕校方面認為,其已經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履行了培訓義務,區律師確認已經通過駕校培訓后的兩次考試,在九選三考試中,遇到科目改革,難度增加,導致區律師第一次沒有通過考試,第二次補考也沒有通過,第三次補考因區律師沒有繳納補考費導致無法通過考試。駕校在合同中不存在違約的情形。
法院認為,考察本案合同履行的整個過程,雖然不能認定駕校存在根本性違約,但本院也注意到駕校對自己義務的履行也并非盡善盡美:駕校沒有充分考慮到區律師是否已通過其培訓掌握了足夠的操作技能而倉促為其約考;在區律師初試未通過的情況下安排補考的過程中過分關注了自己的成本利益而忽視了區律師利益的實現;在收取補考費用問題上的確存在超越合同約定標準之情形。由此種種行為導致了雙方信任和配合程度的降低甚至矛盾的升級,故駕校對于本案合同終止后區律師發生的實際損失后果理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法院最終酌情確定駕校賠償區律師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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