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校校長發現軟件錯誤狀告車管所并索賠一元錢
駕校校長
發現準考證有效期多了1天
今天開庭的寧梓棚狀告市車管所案,代理人是雄霸駕校的楊金林校長。這個有著大學教師背景,用學者的嚴謹研究公安部71號、91號、111號令,對錯別字和邏輯超強敏感的“車駕管老刺頭”,再次沖到公益官司的風口浪尖,幫助寧梓棚打這個時限官司,目的是向行政執法機關對執行法律法規的不嚴肅發起抨擊。
駕校學員通過科目一考試后,在3天內會從車管所領到一份《機動車駕駛技能準考證明》(以下簡稱準考證明),有效期是2年。學員寧梓棚“準考證明”的有效期是2011年8月19日到2013年8月19日,請你仔細一算,這是2年零1天,而非2年。這個錯誤,代理人楊金林2007年就發現了。
他說:“2007年我研究當年4月1日實施的公安部91號令時,發現第24條規定‘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有效期是2年,而我的全部學員的‘準考證明’上都是2年零1天。隨后,我多次口頭向云南省車管所、昆明市車管所反映這個小問題,但是一直沒有糾正過來!
公安部111號令2010年4月1日開始實施,同時91號令廢止,但111號令的第24條依然規定有效期是2年,而非2年零1天。但一直到昨天,全國所有“準考證明”上的時限依然是2年零1天。
公安部車管處處長回復
“這有什么不好嗎”
“問題雖小,但執行法律法規是有嚴肅性的。”一直抱著這種想法的楊金林,感覺口頭反映如石沉大海,他開始書面反映。
2009年11月份,他把糾正2年零1天這個時限的書面建議發往省車管所、市車管所,以及公安部交管局車管處,均沒有得到任何答復。
2010年9月,楊金林查到公安部交管局車管處李曉東處長的手機,他打過去反映這個問題,對方回答說:“知道了,我們會查的!弊詈,李處長還反問了一句:“這有什么不好的地方嗎?”言下之意仿佛是:“何必那么認真呢?多給學員1天的有效期不是更好嗎?”
在多次尋求“更正”無效的情況下,其學員寧梓棚的“準考證明”有效期依然是2年零1天。于是,楊金林于今年9月15日向官渡區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市車管所更正有效期截止日期為2013年8月18日;并在省級媒體公開道歉;向原告支付1元精神損失費。
公安部車管所
幾年都沒糾正錯誤
昨天,記者電話采訪了成都市西南民族大學駕駛培訓學校負責人王女士。她說:“我們學員的‘準考證明’也是日子對日子,算下來也是2年零1天!背啥汲孙L駕駛培訓學校還傳真了一張學員但斌的“準考證明”,有效期是2011年7月21日到2013年7月21日,做減法后是2年零1天。
有了以上調查,再看市車管所的庭外調解《行政答辯狀》中所述:“《機動車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式樣由公安部規定,其內容信息由公安部設定的全國統一計算機系統根據科目一考試合格時間自動生成。”由此分析,這個2年誤為2年零1天的錯誤由來已久,而且全國車管所皆如此。
據楊金林介紹:“省、市車管所也希望他延遲2個月,向公安部反映后提醒盡快修改軟件。但我覺得,問題雖小,但執行法律法規是有嚴肅性的,我一定要打這個公益官司。從我能收集到的資料顯示,從2005年開始就犯這個錯誤,到昨天都還沒糾正過來!
昨天,雄霸駕校學員謝帥的“準考證明”上依然是2011年11月22日到2013年11月22日,時限為2年零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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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上的有效期也是日子對日子
任何一個人拿出他的二代身份證,下面的有效期限也是日子對日子。就是說,我們所謂有效期10年、20年的身份證,其真實的有效期都是10年零1天、20年零1天。但這目前不成為一個錯誤,因為還沒有哪一部關于“身份證管理辦法”的法規上明確:身份證的有效期就是10年或者20年。
楊金林所打的公益官司,其實具有普遍的意義,可以檢索一下我國所有關于時限規定的法律法規,都比較容易發生這樣的低級錯誤。其實,糾正過來就行了,因為這個錯誤太明顯且太低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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